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记者陈力)7月10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管理规定》要求,按照“省级统筹、州市监督、县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双线”及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社区)四级责任体系,依法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运用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精准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学生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情况跟踪报告制度。运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上传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的学生信息,实现多部门联动、各级协同,高效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

《管理规定》提出,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配置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6月至8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并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予以问责的10项条款,包括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或弄虚作假,未及时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登记录入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校的学生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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