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经济纠纷律师刘琼虚假的债权转让纠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然而虚假的债权转让则相反。那么虚假的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呢? 一、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五、法律上不能 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来源:不良资产网 更多云南经济纠纷法律咨询,请拨打刘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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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合同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律师刘琼,执业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执业期间先后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土地纠纷、民事诉讼、工商查询、文书代理、合同审查、调解谈判、常年顾问、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合伙加盟、公司设立、股份转让、公司章程等诉讼事务的处理,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 --------------------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昆明治疗儿童白癜风合肥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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