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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日前,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出台《昆明市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昆明市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对《昆明市消防条例》所列相关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全面明确,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

  《标准》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未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等15种违法行为的案由、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主体、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将违法情形划分为较轻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并根据违法情形设置了对个人和单位的量罚区间;同时,《标准》还针对“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火灾时烟气可能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违法行为,明确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元以下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规则、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记录规则、行政处罚记录规则、火灾事故调查记录规则、其他记录规则”5种执法记录规则,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涉及的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进行了全过程规范明确,实现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细则》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对记录、录入的档案资料进行检查、督导,明确信息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严防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对执法档案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档案资料,应当经审核、审批后,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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