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纠纷律师陈曦执行程序中合同之债能
案情 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到被执行人谢某存款元。现被执行人谢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张某于年3月份向其借款元,并于当年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希望相互抵消债务,要求法院将抵消后多余的款项返还。经查谢某所述情况属实,但张某不同意抵消。 分歧对于本案谢某的主张,法院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相互抵消。双方之间的债务均有生效的执行依据,可以相互抵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相互抵消。双方之间的债务亦有生效的执行依据,但谢某应给付张某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张某应给付谢某的债务是合同之债,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竞合,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消。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之债不能抵消侵权之债,法院不应支持谢某的主张,理由如下:所谓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关于法定抵消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为: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 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消; 4、须双方抵消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关于合意抵消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合意抵消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的抵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本案而言,谢某应给付张某的债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债务,是典型的侵权之债,而张某向谢某借款产生的债务,是合同之债。两者虽然都是债权的表现形式,且均有生效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但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合同之债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因非法行为所引起,与被侵权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由于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因此,假如谢某需要主张抵消,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也即只能依据合意抵消的方式抵消,而不能依据法定抵消的方式抵消。但本案中张某对于谢某的抵消主张不同意,故谢某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云南昆明陈曦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责任编辑:智飞 陈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各类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等领域。曾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尤其对“合同”的撰写和管理有深度的研究与开发,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有独到的见解和服务模式。此外,在执业期间,承办、参与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认真负责,为每一位当事人量身定制其专属的法律文案,且始终本着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理念,受到各当事人和企业的好评。 专业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非诉讼类事物 联系 邮箱: qq.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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