夭建国一行到昙华乡调研脱贫攻坚工作

5月28日,副州长夭建国一行到昙华乡指导调研脱贫攻坚工作。在实地走访了挂包贫困户、听取了昙华乡关于近期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后,夭建国指出,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规定动作;要咬定目标,绘定攻坚路线图,排出时间表,挂图作战;要准确识别扶贫对象,扶持打造支柱产业;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每个村至少成立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抓好文化旅游扶贫,要在营销策划上下功夫;扶贫攻坚的主力军是基层群众,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群众致富、带富能力。(昙华乡:张志伟)

昆明市大姚商会举行爱心捐赠

今日上午,昆明市大姚商会企业家在县城白塔湖举行爱心捐赠活动。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利伟出席捐赠活动并讲话,对昆明市大姚商会企业家的爱乡善举表示感谢,并希望昆明市大姚商会的企业家继续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大姚家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捐赠仪式上,昆明市大姚商会会长钱恩华讲话,表示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大姚家乡建设发展贡献力量。昆明市云南猪小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现场群众捐赠了盒、价值10万元的适糖型大米,表达了对家乡人民的关爱之情。(县委宣传部:张从华)

赵家店镇开展“两学一做”义务植树

5月24日至28日,赵家店镇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机关站所党员、干部和南永公路沿线村组干部,走出办公室,深入南永公路和蜻蛉河沿线,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和义务植树活动。在为期5天的活动中,共栽植柳树、刺桐等景观林木余株,清扫南永公路沿线区域24.1公里,蜻蛉河河道10余公里,消除了多个多年堆放垃圾的卫生死角。随着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和保洁、管护等长效机制的建立,蜻蛉河这条大姚人民的“母亲河”将越来越漂亮,南永公路将变成一条开满鲜花和月亮的绿色之路、幸福之路。(赵家店镇:刘建华)

移民后扶要及时授之以渔是关键

——县移民局、金碧镇组织开展移民区肉牛养殖技术培训

5月27日,由县移民局、金碧镇组织开展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肉牛养殖合作社养殖技术培训班在金碧镇胡屯村委会开班。会上,移民局相关负责人对各类移民后期补贴政策和扶持政策进行讲解;畜牧师对肉牛日常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等作了系统的培训;齐和牧业的技术员介绍了企业情况,特别是对“公司+基地+农户”的三种合作模式进行详细介绍。培训当天共有8户农户当场与合作社签订了肉牛养殖合作协议书。(金碧镇:罗婕)

图说新闻:

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利伟出席昆明市大姚商会爱心捐赠活动并讲话。

昆明市大姚商会企业家爱心捐赠仪式上,云南猪小弟企业向我县群众捐赠适糖型大米。

“两学一做”专栏: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年11月14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未完待续)

应急演练通告:

大姚县减灾委关于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的通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大姚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县减灾委定于年5月31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县老年服务中心前空地(县森林公安局对面),组织开展大姚县年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届时将鸣地震预警信号,请各单位、广大群众不必惊慌。

大姚县减灾委员会

年5月30日

政策宣传: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非法集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关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公众”包括(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温馨提示: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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